山西晚报讯(记者辛戈)太原一男子为了赚取1000元的“好处费”,明知是帮助电诈团伙洗钱依旧听从对方安排,共计购买8万元的超市购物卡帮助骗子变现。9月9日,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向社会发布信息,虞某已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。近日,太原公安长风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调查侦查中发现,太原男子虞某可能存在涉嫌违法犯罪。在掌握充分证据后,警方将26岁的男子虞某抓获。从今年6月开始,虞某在明知上线使用对公账户为网络骗子洗钱的情况下,仍联系多家超市,购买8万元超市购物卡,帮助骗子变现,并非法获利1000元。“我也知道这件事不该做,但还是心存侥幸觉得警方可能查不到自己,并且我也没想到帮骗子的后果会这么严重。”案发后,虞某得知自己仅仅因为1000元的“好处费”将面对刑事处罚非常后悔。警方提醒,近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,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。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,做到谨慎交易,不轻易转账或汇款。同时,不要为了获得所谓的好处费、高额佣金将自己的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,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,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